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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将实施期限修改至2025

发布日期:2023-07-18 11:09 浏览次数:

关于修改《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财建〔2023〕5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 

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,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,现对《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20〕10号)作如下修改: 

一、将第二条中的“实施期限至2022”修改为“实施期限至2025”。 

二、将第三条款“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”中的“(一)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;(二)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;(三)重点领域、重点行业、重点地区节能减排;(四)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改造升级;(五)其他经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”修改为“(一)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;(二)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清算;(三)燃料电池汽车应用;(四)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清算;(五)节能降碳省级试点;(六)报经务院批准的相关支出”。 

三、将第十一条中的“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”修改为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 

四、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款“各级财政、主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,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监察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 

本通知自20231月1日起施行,请遵照执行。 

财政部

20234月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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